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2002]45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15
实施时间: 2002-10-1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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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旧版发票的出售问题
  (一)自2002年10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向纳税人出售旧版发票。但对于选择使用税控装置且已交款的纳税人,在税控装置安装前用完发票,可向其出售少量的旧版发票用于周转,同时应协调税控装置服务商加急优先安装税控装置。
  (二)自2002年10月1日起,对于选择使用定额发票和到税务机关开票的纳税人,不得再向其出售旧版发票。
  (三)同一纳税单位,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不得同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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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6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2-10
实施时间:2009-2-10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