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移动通信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1]3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24
实施时间: 2001-5-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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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适应电信、移动分营后的实际需要,规范移动通信部门发票管理,现就我省移动通信公司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0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票样附后),新版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共5种,票头一律冠以“湖南”“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字样,发票适用范围为湖南移动通信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其他业务所需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原库存移动通信专业发票(含电脑及手工票)可使用至2001年12月31日,过期不得继续使用。
  二、移动通信专业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到指定发票定点印制厂印制。由市、州移动通信分公司到当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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