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全国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我省社会保险费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10]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4
实施时间: 2010-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9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