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3]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4-3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4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各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