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发[2002]11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8
实施时间: 2002-6-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8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各地依照执行。
  一、加强对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代储油、倒库油、检测油以及自用车辆用油的管理(一)检测油从销售数量中扣除。为保证加油机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由技术监督部门(或检测机关)对加油机按规定每半年进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