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集团内部使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桂地税字[2006]34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9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集团内部购销单据征收印花税业务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6〕257号)收悉。关于柳城县广西凤糖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集团内部购销业务所使用的“发货计划单”、“出库单”、“发货单”等购销单据应否征收印花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90〕国税函发994号)第二条“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