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1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7
实施时间: 2001-4-1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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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接文后,要主动与当地物价部门联系,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确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10元、副本10元、外框20元。
  附件: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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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表: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发票印制成本及工本费.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