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价[2001]17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1-3-14
实施时间: 2001-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29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表: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发票印制成本及工本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