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征[2003]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7
实施时间: 2003-3-7
失效时间: 2005-12-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税务登记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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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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