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9]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5
实施时间: 2009-12-15
失效时间: 2014-6-3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82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6-20
实施时间:201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