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9]4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9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9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当地政府(县以上)规定标准向职工个人发放的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