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5]6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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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律师业的实际情况,市局进一步规范了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北京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即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即合伙人,以北京市司法局注册为准。
  二、征收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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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北京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0]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13
实施时间: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