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8]26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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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管理系统》从2008年10月开始正式运行,从10月1日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系统中开具,为了加强衔接配套,规范运行管理,落实监控功能,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于已认证相符但不属于抵扣范围(包括外贸出口、固定资产等)的蓝字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不应在账务处理上先做转入再转出,而是仍按现有规定做账务处理,只是在系统操作上,由购方开具时选择“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实际不作转出,这样在一窗式比对时必然不能通过,需要走异常处理流程,经核实后予以正常申报。
  二、红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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