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8]7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21
实施时间: 2008-5-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8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
  一、总局《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业务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210天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