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09]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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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和闽财税〔2009〕26号文的有关规定,经对我省部分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就企业及个人向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等11家单位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通过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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