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2]47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5
实施时间: 2002-2-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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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改变目前对高收入者基本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精神,现对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档的对象
  (一)投资者。指对各类公司;企业长期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投资者。建档投资额度暂定为:市辖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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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征管档案记录,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的高收入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日常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年末主管税务机关寄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