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函[2003]66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28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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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条是指:企业在当月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必须是上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的时间内,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下月申报期填报专用发票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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