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后取消的发票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09-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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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降低征纳成本,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领购使用发票,我局于2009年8月下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规范统印发票种类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96号),在交通运输业、服务业简并发票种类的的基础上,对其余行业的发票进行整合简并。按照文件规定,简并后取消的发票(包括使用以下发票代码套章的企业自印票)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如纳税人有未使用完毕的旧版发票,请于2010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附件:《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发票一览表》
  特此提醒。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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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2010年1月1日停止使用发票一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