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4]2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5-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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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了加强对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管理,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的税务审批手续,现就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的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由主管征税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外贸企业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分局办理其进料加工贸易税务审核签章。
  二、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取得经贸部门《加工贸易批准证》后,应持《加工贸易批准证》(一式三份)、进出口合同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送相关税务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同意并在《加工贸易批准证》上加盖“出口退税业务专用章”后,退还企业两份,留存一份。
  已办理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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