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4]11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8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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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保险业务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五月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4]35号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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