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进[2004]1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30
实施时间: 2004-4-30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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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总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时间要求
  各类电子信息(包括专用税票、代理证明、新增及变更企业、特准退税企业发票、发票疑点等)必须在每月12日前上报省局。超过12日上报的,省局当月不予处理,将并入下月汇总上报。
  二、市局汇总上报问题要求
  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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