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规范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9]3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4-29
实施时间: 2009-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强发票管理,提高发票印刷质量,确保发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将原32家定点印制企业减少为22家,批准湖南人民印务有限公司等印制企业为发票定点印刷厂,核发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准印证》是取得发票印制资格的唯一合法证明。印刷企业必须凭《发票管理证》方可承印发票,未取得发票准印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印制发票。以前制发的《发票准印证》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作废。
  二、各定点印刷厂应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发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发票印......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