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4]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5-14
实施时间: 2004-5-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5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支行:
  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行财政收入体制、出口退税管理机构和职能设置以及各级金库设置情况,现将我省出口退税的有关退付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的审批权限和退付手续的办理问题。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口退付增值税,实行“市级审批、按入库级次和各级负担比例就地分级退库”办法。出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增值税的,由各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构统一审核、审批,从市及市以下国库就地退付。
  1、对于增值税市级以下15%部分由市本级专享的,出口企业报关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按照中央、省、市75:10......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