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税办发[2003]14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1-17
实施时间: 2003-11-1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73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电子方式与美日韩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动情报的收集、整理。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查渠道获取情报所需的原始资料,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密切配合与协调,对内、外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向不属于中国居民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或个人支付的收入款项及可疑的贸易款项等所涉及到的需进行情报交换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要及时进行收集和整理,以便制作尽可能详细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