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杭地税告[2009]10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代扣代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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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缴税,节约纳税人的缴税成本和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购买“交强险”并按规定需要纳税的机动车辆,均应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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