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零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发[2000]3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2
实施时间: 2000-3-1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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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促使经营者开具发票和消费者索要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省局规定:
  从2000年3月1日起,凡是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都必须逐笔开具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对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是增收堵漏的得力措施。鼓励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培养公民税收意识的有效方式。各级国税机关要统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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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