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39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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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农林剩余物加工企业首次或每年第一次享受税收优惠时,应确认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及时按“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确认,报送的资料包括税收认定审批确认表和书面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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