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税局财政部浙江监察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9]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09-12-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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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退税申报时填写的“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中“账面销售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此收入合计金额应与退税期间企业销售收入金额相一致;“结算银行销售额”为含税收入。
  二、执行财税〔2009〕119号文件后,企业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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