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价费[2009]16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1-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4]94号)已执行到期,需重新发布。为此,我们对全省司法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经过清理,将司法系统的公证业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全省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