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粤价函[2010]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4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885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公安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准补领和换领居住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粤公函字〔2009〕579号)悉。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对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按每证20元缴纳工本费。而对流动人口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不得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取消深圳市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收取每证20元的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财政部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