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9]16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0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要审批的税收协定待遇,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纳税人可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或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地方税务局接受纳税人的申请后,应先调查核实有关的情况,再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