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9]14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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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再按规定办理退税或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资料并向主管国税机关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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