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1997]226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1-10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2004-12-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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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市国税局一九九七年十月份召开专业会议研究的增值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废业(不包括破产、出租出售、补兼并等形式)或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按存货额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调减进项税额处理。其计算公式为:
  应调减进项税额=∑原材料等外购非固定资产货物×适用税率+(产成品+半成品)×
  10%-(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期末留抵税额-未付款税额)
  二、根据辽宁省教育委员会辽教字[1997]2号文件精神,校办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仍按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1994]119号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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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第五条被以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国税函[2004]64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14
实施时间:200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