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4]5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9
实施时间: 2004-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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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书面申请,申领并填报《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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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通知第一条中“其中:贸易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