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4]12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30
实施时间: 2004-3-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1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的导出、传递、使用等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提高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效率的重要举措,是出口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