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税稽[2001]5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4
实施时间: 2001-6-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时间安排
  根据今年工作的安排,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在本市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此前,各税务分局应完成前期准备工作。
  二、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各税务分局应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