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函[2004]3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10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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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保税区国税局:
  现将《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管理的具体政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文件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大连地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管理规程,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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