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参加本市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养发[2009]4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1-24
实施时间: 2009-11-2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8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了妥善解决本市居民的外省市户籍配偶(以下简称“外来配偶”)的基本社会保障,现对外来配偶在本市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灵活就业并有合法经济收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且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为城镇户籍的外来配偶,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养老、医疗保险。
  二、外来配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本人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