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4]22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2-28
实施时间: 2004-12-28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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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所述:“…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其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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