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9]55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2-16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7877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同城通办”。纳税人可持本人身份证照到我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批量开具完税证明(凭证)事项,仍在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凭证)的业务规程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