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2]57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失效时间: 2007-11-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税务代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8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现将《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备案表
  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审核业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中介代理行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根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9]2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13
实施时间:2009-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