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征求意见稿]
发文文号: 会协[2009]83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98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