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2]9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9-9
实施时间: 2002-9-1
失效时间: 2004-12-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对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  上海地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600~2000元  2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
  月销售额 200~800元  800元
  (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4]107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12-29
实施时间:200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