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国税发[2003]27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5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辽国税明电[2003]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我市增值税起征点做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将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