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司关于贯彻执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文文号: 吉劳社失字[2003]1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10-16
实施时间: 2003-10-16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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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公司: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办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基本功能的两个方面。各地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就业是民生之本”这一科学论断,准确理解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要在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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