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11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1-10
失效时间: 2010-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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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河南飞达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分公司,2004年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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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