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09]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0-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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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按照应纳税额减征50%个人所得税。
  二、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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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优化完善残疾、孤老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税[2024]2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4-1-23
实施时间:202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