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办发[2009]66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12-28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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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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