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地税发[1994]38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28
实施时间: 1994-12-28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6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切实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股份制企业支付的股息、红利,无论是直接支付给个人还是通过证券交易所支付,均应由股份制企业在支付的同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对建安工程承包者取得的个人收入难以核实的,可采取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为:装修(装饰)工程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2%的比率附征;建安工程(不含装修工程)在0.5—1%的幅度内,按工程结算收入附征,具体附征率由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各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