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推行“一费制”收费管理办法的借读费、住宿费和服务性代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教联[2004]6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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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大政府、大兴安岭行署: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大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批准,现对中小学借读费、住宿费和必要的服务性代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借读费和住宿费
  (一)借读费是指外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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